某市审计局对某行政单位审计发现,该部门救灾库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结余结转资金长期存放基建账户。救灾库于2012年动工,2016年交付使用,2019年由其他部门移交至该部门。截至2021年末,基建账户反映基建拨款1940.7万元,在建工程1831.89万元,银行存款125.64万元。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做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单位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